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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6-02  

                        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新余学院艺术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科学决策,促进我院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余学院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艺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院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院学术委员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审议、制定学院学科规划、专业设置、科研规划。

(2)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3)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7)评议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8)评定和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

(9)确定各类学术奖励和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和部分院领导组成。原则上委员由院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原则上需具有正高职称,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副主任若干名,其人选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自动离任。增补学术委员或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2人。

                                     第四章 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若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若出现学术争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派3-4名专家进行审核评议。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新余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