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科研 > 管理制度 > 正文

艺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06-15  

         艺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院成立二级教学督导组,督导组组长由本院教学副院长担任;督导组成员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二、督导组成员由教研室推荐,院长批准,学院颁发聘书,督导组成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同时接受校教学质量与督导中心的管理。

    三、督导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安排布置工作,统计工作量,总结小组工作等日常工作;

    四、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督导教师的教学活动,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抽查教师的授课教案和备课笔记;

2、督导学生的学习活动,了解学生上课,听课情况,通过与学生沟通,了解教与学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3、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教学设施、教学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反馈教学情况,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目标、标准与现状的差距等;

6、参与本院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为本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7、受本院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优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督导组成员可以要求本院教研室主任、专兼职教师等提供有关教学文件、各种详实材料或进行教学工作专题汇报,任何人不得防碍督导成员工作;

六、督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本系督导组成员每两周召开例会一次,并形成纪要;

七、督导组坚持巡视和听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在每次听课或监督其它教学活动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八、本院教学督导组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督导组向学院及学校教学质量与督导中心提交本学期工作总结。

九、本院教学督导完成规定工作量可按学校人事处规定享受一定课酬。

十、本条例2017年5月开始实施,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