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原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全部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员工。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三个级别,即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教学与管理环节分为六类:A:课堂与实践教学;B:命题与考试管理;C:成绩记载与学籍管理;D:教学过程管理;E:教材管理;F: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主任向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发《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核查通知书》。责任人所在单位组织核实,在一周内填写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处理登记表(若经教学单位直接上报的教学事故,不需签发《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核查通知书》,教学单位直接填写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处理登记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
第七条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审核认定;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报分管教学质量工作的校领导审核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九条 未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对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纪检监察室在接到申诉书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仲裁,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公布最终处理结果。最终处理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本单位全体会议上批评教育,避免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迟到早退、服务不到位等不负责任造成,但未构成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情形,一经发现,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将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扣发岗位津贴200元。
第十三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四)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
(五)扣发岗位津贴500元。
第十四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取消责任人两年内的职称晋升资格;取消责任人所在单位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发岗位津贴1000元。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对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缓聘直至解聘。
第十六条 发生过Ⅰ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的年终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报送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未涵盖在本办法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同类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