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音乐系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利用我系乐器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实践服务,保证乐器的完整,保证乐器的正常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提供现有普通乐器供师生借用。
第二条 本系教师或学生借用乐器时,需提供分管教学的领导亲笔签字的借条。
第三条 外系教师或学生借用乐器时,需提供教师或学生所在系的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该系公章的借条。
第四条 在取乐器时需借用本人当场检查乐器的完整程度与配件的完整程度并做详细的登记,否则拒不外借。
第五条 为了监督借用人在使用期间能更好的爱护乐器,在取乐器时收取押金100元人民币,在期末归还乐器时退还押金。
第六条 借用人如在使用乐器过程中出现丢失的情况,需购买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乐器归还。
第七条 借用人如在使用乐器过程中出现损坏的情况,按损坏程度赔偿相应经费。
第八条 借用人如在使用乐器过程中撕毁固定资产标签者,一律罚款5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借用的乐器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必须归还。(放假时间以学校公布的校历为准)
第十条 对超期者按每天5元人民币交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必须还清乐器,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艺术学院
二0一七年九月三日